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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4-8 13:11:04 来源: 作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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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不能通过海外上市
中国企业赴海外直接上市通常有两种方式,即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通过在境外注册公司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方式(即红筹股)在海外上市。S公司拟在新加坡交易所(即SGX)“创业板”即SESDAQ上市,该板块主要为成长性企业开设的,在财务指标上无业绩要求,无利润或市值要求,筹资额需500万新币,具有发展前景和增长性,且需要财务状况健康,现金流稳定及具有偿债能力等。
表面上看任何企业都可以上创业板,但是公司的成长性是其能还上市的决定性因素,境外的投资机构在推荐上市或发行(或分销)股票时会根据企业的盈利水平给出合理估值,若公司的主营业务的成长性不佳,且其收入主要来源于非法的传销收入,则基本上不可能推荐上市。需要说明的是,新交所上市所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主理商、会计师和律师等均需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起草招股文件、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若发现公司的主营业务尚未取得必要的政府许可,即为违规以否决。
从国内方面的监管来看,目前无论是通过直接发行S股或以红筹股方式上市均需取取中国证监会/及商务部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事前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国务院第160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文)、《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9月21日证监发引[1999]126号文)、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六部委10号令)等等。这类从事传销业务的公司本身不受中国法律保护,更不能可能获准赴境外上市。此外,S公司若拟以红筹股方式在新交所上市,则投资者认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根本不是“原始股”,因为红筹股的上市主体是境外公司,只有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即SPV),再由境外拟上市公司来通过控制SPV进而最终控制境内企业,该境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才是“原始股”,这点是要澄清的。
其实,认购原始股主要存在于企业Pre-IPO的私募阶段,通常只有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产业基金或其他机构投资者才能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这类机构具有专业人员能够有效判断投资风险及投资价值,经过尽职调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综合评判和估值,测算未来上市后的市盈率、每股收益后得出每股现值(不会像S公司那样,都不明白公司是什么状况,就定出每股5元的认购价,况且创业板上市交易并不活跃,还存在“市价跌破发行价”、被摘牌等风险),再综合其他因素决定是否认购公司股份,其中还涉及谈判、审查及签署各种法律文件等专业工作,这是可能存在巨大风险的投资活动,只有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投资机构才能从事的业务,不是一般自然人投资者能够胜任的。目前,随着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不少于一年间隔规定的取消,公司上市前私募已普通存在,但这还是投资机构者追捧的事情,建议一般个人投资者不要轻易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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