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商计划
2008年北京奥运会供应商是奥运会赞助商计划中的第三个层次。之所以取名为供应商,是因为这些企业对奥运会的赞助主要是实物或服务。同时也是为了向社会说明,奥运会的举办使用了这些“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那些为奥运会提供了产品或服务但并没有赞助奥运会的企业,没有权利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没有权利对外宣传该企业“为奥运会提供了产品或服务,是奥运会的供应商”。为了保护正式“供应商的权利”,在奥运会的所有采购合同中,都将有此类防范性的条款。
2008年奥运会供应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独家供应商,二是供应商。独家供应商是指在指定行业或产品领域,只有一家供应商存在。而供应商则可以有两家或三家企业共同成为指定行业或产品领域的奥运会供应商。
关于类别和排他权问题
奥运会是一项庞大而纷繁的技术工程,历时7年的筹备,几十万人的介入,技术和服务的大量需求决定了赞助类别是广泛的,任何产品和技术服务类别只要不与奥林匹克精神相悖,符合奥运会的需要,符合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规则都有可能成为奥运会的赞助类别。
说到类别就要涉及到产品类别的排他权原则。国际奥委会的全球合作伙伴,北京奥组委的合作伙伴,赞助商和独家供应商都享有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独家权力。
一般情况下一个类别只有一家赞助企业,高级别赞助的类别不能再用于低级别,逐级排他。排他权的原则体现了奥运赞助的稀缺性和宝贵价值所在,为赞助伙伴开辟了独有的市场营销空间,有助于赞助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排他权是奥运会权益回报的核心内容之一,奥运会是注意力经济的集中体现,它不是一个简单的17天的体育赛事,它在为全世界优秀的运动员提供竞技舞台的同时,也为赞助伙伴提供了向世界展示产品、技术、服务和企业文化的大舞台。为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40亿人所瞩目,必将为企业带来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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